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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更新时间:2013-10-09 15:41:30    

 广东经济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东经济学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Economics  Association,缩写:GE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省内从事经济科学教学与研究的人员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会员和我省其他从事经济理论教学与研究的人士。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贯彻"双百"方针,密切联系实际,特别是广东的实际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探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促进我国、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贡献力量。在各种学术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华路4号之二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推动和组织会员研究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发展广东经济尽智尽力;
(二)研究国内外经济理论和实践经验;
(三)举办经济学科的各种学术活动和学术交流,有选择地进行经济科学知识的普及工作。办好学会会刊《南方经济》杂志;
(四)加强经济工作部门和经济理论研究单位之间、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之间的联系协作,推动经济科学的应用和发展;
(五)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组织会员进行社会经济调查研究,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咨询、调查研究报告或资料;
(六)开展同省内外和国外经济学术团体或个人之间的联系协作,交流学术情报资料,共同组织学术研讨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经济学教学与研究)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个人会员具有经济学中、高级职称或行政处级以上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社科界联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上候选人名单需经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批准;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工作会议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会员管理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制度、人员聘任制度、内部惩戒规定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会中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70周岁(个别德高望重的老专家例外),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报广东省社科学界联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报广东省社科联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任职。本会因工作需要可以聘请长期在本会担任领导工作、德高望重的经济学家担任名誉会长或终身名誉会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的会长和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会长和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民政厅和广东省社科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广东省社科联批准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广东省社科联审查同意,并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社科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社科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广东省社科联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2006年 1月8 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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