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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缴纳
更新时间:2014-05-16 20:49:42    

 会费缴纳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的标准为:会长团体单位25000元/年;常务副会长团体单位20000元/年;副会长团体单位15000元/年;秘书长团体单位10000元/年;副秘书长团体单位5000元/年;常务理事团体单位1000元/年;理事100元/年;会员50元/年。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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